烟台城市科技职业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指南 2024-01-25 16:28:35 0

  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我校 2023年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依法治招和公正合理地选拔新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烟台城市科技职业学院 2023年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烟台城市科技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

  第六条 学校地址:烟台市福山区河滨南路 99号

  第七条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教学、招生、纪检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其他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对学校招生专业设置、招生计划编制、招生考试、录检录取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条 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各层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健全监督机制,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方案进行,接受社会的监督,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范围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

  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招生范围

  我校在各省投放的招生计划及专业(含校企合作),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请查看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印发的《填报志愿指南》或《招生考试报》。

  第五章 招生条件和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招生考试院关于 2023年招生的文件规定。

  第十五条 我校招生计划及专业(含校企合作)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六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监督的招生体制,按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我校所有专业对考生高考时外语语种不做限制,新生入学后我校只开设公共英语。

  第十九条 我校所有专业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此外,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及色觉异常 度(俗称色盲)医学类各专业不能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原则:

  1.我校的录取原则认真贯彻国家和各省已出台的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有关规定。

  2.采取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后续)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3.我校普通高职(专科)实行以“专业(专业类)+学校”为单位的平行志愿模式,报考专科专业不提选考科目要求,各专业按照招生计划,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依据总成绩依次录取。

  4.山东省春季高考考生按专业类别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5.在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录取。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及本校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给予退档处理。

  6.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在同批次同科类中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其语、数、外三门科目分数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上述三门科目总分仍相同,则对这部分同分考生按拟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

  7.各省份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各省公布的录取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各高考改革省份考生报考我校专科专业不提选考科目要求。

  8.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各省招生考试院官方网站、学校招生热线电话、录取通知书等。

  第二十二条 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等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章 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 “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五条 录取考生需持本校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中学(人事)档案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在规定报到截止日期之前向学校来函书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严格审查、复核学生准考证、中学(人事)档案、电子档案等相关材料,做到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照片等材料相一致,凡不一致者,不予以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对复查中发现的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其档案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校前,需在报名所在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入学报到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身体复查。因弄虚作假导致体检结论与其本人身体状况不符者,将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事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及学校具体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专升本政策按照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学期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烟台城市科技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烟台城市科技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均为欺诈违法行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烟台城市科技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招生电话: 0535- 0535-

  学校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河滨南路 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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